比如說,水泥企業的1條2500t/d水泥生產線脫硝,以2016年的價格行情,只氨水這項成本就要年損耗519-865萬元人民幣,而它如果不做脫硝被抓一次卻只是10-100萬元不等的違規罰款。相比較來說,罰款的最高額度也往往低于實施脫硝技術的最低成本,何況國家不可能做到時時檢查,哪家企業還愿多此一舉持續去搞脫硝技術?
違法成本過低,企業就好鋌而走險,更何況水泥企業把環保完全做好,除了脫硝,還要除塵,防排水污染,在搬運及運輸過程中還有防粉塵污染等一系列環保措施,每個環保措施都要支付高額資金,這些資金,相對于低廉的罰款來說,可謂合算多了。與其天天活在刀尖上,處處流血,不如不作為,根本就不加環保,省心省力省成本。對于環保部門的稽查,逃過一次是一次,每一次逃過都是一種賺取。
另一方面,有些水泥企業違法是部份政府部門高管腐敗所致,這些政府高管因公謀私,魚肉水泥企業,無中生有,常以一些環保指標來倒逼水泥企業行賄或為了達成別的利益而逼水泥企業停產或搬遷,讓水泥企業蒙受不白之損失。例如,內蒙古呼市的冀東水泥公司,被罰100萬,據悉,處罰背后最主要的問題并非是環保問題,而是地方政府向企業施壓,目的就是促其搬遷。高官在上,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出現這種情況,明顯地是政府部門高管賊喊捉賊,冤屈了水泥企業,迫使水泥企業對政府部門不信任,而寧可鋌而走險,低成本違法。
扭轉違反法成本低的現象
面對水泥企業層出不窮、屢禁不改的各種違法行為,只有加大懲處力度,切實改變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讓違規水泥企業付出高昂的違規代價,才能真正起到震懾作用,水泥企業才會做到排放大氣污染物不超標,保障國家社會的和諧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正案四審通過,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新環保法強調,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嚴重違規的企業可以立即對其進行查封,并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并且針對環保部門的查封,扣押權,新環保法新增“按日處罰”“行政拘留”等條例,處罰制度由原來的一次性處罰變為按日處罰。
盡管我國環保法律和行政法規越來越完善,并且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有明確規定,但還是嚴重低于企業的防治污染成本和違法生產收益,“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普遍存在,這導致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引導下,寧可選擇違法,承擔相對輕微的法律責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義務,這成為環境違法案件頻發、違法排污企業屢罰屢犯的一個重要原因。如何扭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是當今社會各界關注的一個焦點。
解決環境問題,不能僅僅滿足于罰款和對有關責任人處罰,也要加大政府部門高管的腐敗監管,要讓水泥企業罰得心服口服,要讓水泥企業能自覺進行環保生產,主要有幾個原則要遵循:一是針對超標排污企業,所征收的環境稅費一定要高于其治理成本,否則企業在治理污染上是沒有積極性的;二是環境損害必須要賠償,這種責任是終身的、不可推卸的;三是必須沒收違法者的非法所得,污染環境那部分的非法所得通過計算要全部沒收,讓違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傾家蕩產。
此外,我們國家也可以適當借鑒國外對環保法的執行力,國外對責任者的認定是越多越好,因為形成大的環境污染不是一個老板、一個企業賠得起的,相關連帶責任人,包括給企業貸款的銀行、保險公司、從企業分過紅的股東,只要是企業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直接責任人賠償不起的時候,相關金融機構、投資方等都要連帶追究,如此,形成了一系列相互制約的機制,環保法實施起來是不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