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6日,涪陵區應急局發布《涪陵百勝“8·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經過是,2024年8月20日5時許,寇**駕駛渝D577**/渝DG2**掛重型貨車從梁平區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裝載三十余噸水泥熟料(制作水泥的原材料)運輸到重慶市涪陵區金星水泥有限公司,8時許到達涪陵金星水泥廠,于8時10分許卸完貨后駕車返回墊江縣,8時40許,寇**駕駛渝D577**/渝DG2**掛重型貨車沿涪陵區省道206涪陵段往杉樹灣方向行駛,至重慶市涪陵區省道206線311公里700米(百勝鎮百興村周家灣路段)處時,進入彎道車速過快,過彎制動時車輛側滑越過中心黃色單實線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車道內曾*正常行駛的渝DD22**重型自卸貨車車頭發生碰撞,導致寇**受傷,曾*當場死亡。
根據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0200120240000106號)認定,此次事故的原因為駕駛員寇其波駕駛渝D577**/渝DG2**掛重型貨車超速行駛至事發路段,以時速80Km/h進入彎道(限速50Km/h),車速過快導致過彎制動時車輛側滑越過中心黃色單實線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曾進駕駛的渝DD22**重型自卸貨車車頭發生碰撞,本次事故系由寇**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承擔全部責任。事故報告全文如下:
涪陵百勝“8·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8月20日8時許,渝D577**/渝DG2**掛重型貨車行駛至重慶市涪陵區省道206線311公里700米(百勝鎮百興村周家灣路段)時,車輛越過道路中心單黃實線與對向行駛的渝DD22**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車輛及路產受損,直接經濟損失153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按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區政府授權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組成由區政府辦公室、區公安局、區應急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委、區總工會、區交巡警支隊和墊江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涪陵百勝“8·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區紀委監委機關派員列席事故調查相關會議。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調閱資料、問詢談話、綜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涪陵百勝“8·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駕駛員超速行駛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F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1.李**(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00231MA6111G7**;住所:重慶市墊江縣桂陽街道鳳南街10號2單元2-2;法定代表人:李**(自然人);注冊日期:2020年7月1日;主要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等。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渝交運管許可渝字500231013716號。
2.重慶碩祥貨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2MA618EPD6P;登記地址:重慶市涪陵區義和鎮華東村6組桂林秀水苑4棟1-3-2;法定代表人:李**;注冊日期:2020年11月19日;主要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等。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渝交運管許可字500102012374號。
事故發生時,以上證照均在有效期內。
(二)涉事車輛情況
1.渝D577**重型半掛牽引車,品牌型號:陜汽牌;使用性質:貨運;車輛識別代號:LZGJL4843JX105708;發動機號:3118K051539;注冊日期:2018年12月14日;檢驗有效期止:2024年12月31日;機動車所有人:李**(個體工商戶);登記地址:重慶市墊江縣桂溪鎮鳳南街10號2單元2-2;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等保險。經查,該車注冊登記、審驗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渝DG2**掛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品牌型號:齊魯中亞牌;使用性質:貨運;車輛識別代號:LA9PG9305JYDEZ126,發動機號:無;注冊日期:2018年12月14日;檢驗有效期止:2024年12月31日;機動車所有人:李**(個體工商戶);登記地址:重慶市墊江縣桂溪鎮鳳南街10號2單元2-2;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等保險。經查,該車注冊登記、審驗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渝DD22**重型自卸貨車,品牌型號:紅巖牌;使用性質:貨運;車輛識別代號:LZFF31X67MD022865;發動機號:21T00416661;檢驗有效期止:2025年5月31日;機動車所有人:重慶碩祥貨運有限公司;登記地址:重慶市涪陵區義和鎮華東村6組桂林秀水苑4棟1-3-2。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等保險。經查,該車注冊登記、審驗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涉事車輛駕駛人情況
1.渝D577**/渝DG2**掛重型貨車駕駛人:寇**,男,45歲,漢族,身份證號:5123221979092352**;戶籍地址:重慶市墊江縣高峰鎮大井村3組74號,現住重慶市墊江縣桂西大道北段242號6幢18-4;準駕車型:A2;檔案編號:512300145569;初次領證日期:2000年3月16日;有效期:長期;駕駛證狀態:正常;系李秋香(個體工商戶)員工,在事故中受傷。
經查,2023年7月以來,寇**共有13條交通違法記錄,其中超速行駛3條、未按規定鳴笛1條、違反限行規定1條、超員2條、未保持機動車號牌清晰完整1條、排放物超標2條、超載3條,均已被交管部門處理。寇其波的駕駛證初學檔案資料齊全,考試流程規范,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渝DD2276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曾*,男,44歲,漢族,身份證號:5123011980042313**;戶籍地址:重慶市培陵區江北街道碧水6組24號,現住重慶市黎明北路4號2幛2單元1-2;準駕車型:B2;檔案編號:500600329672;初次領證日期:2012年11月20日;有效期:2028年11月20日;駕駛證狀態:正常;系重慶碩祥貨運有限公司員工,在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個體工商戶李**,共有4名員工,其中有3名駕駛員,該個體工商戶只有李**一名管理者,持有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明,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有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GPS監控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了營運車輛二級維護和隱患排查,開展了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所屬車輛安裝了GPS定位裝置,未對車輛開展GPS監控管理,未對駕駛員的多起違法行為按內部規定進行處理,放任駕駛員長期超速超載違法運輸。
(五)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8月20日5時許,寇**駕駛渝D577**/渝DG2**掛重型貨車從梁平區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裝載三十余噸水泥熟料(制作水泥的原材料)運輸到重慶市涪陵區金星水泥有限公司,8時許到達涪陵金星水泥廠,于8時10分許卸完貨后駕車返回墊江縣,8時40許,寇**駕駛渝D577**/渝DG2**掛重型貨車沿涪陵區省道206涪陵段往杉樹灣方向行駛,至重慶市涪陵區省道206線311公里700米(百勝鎮百興村周家灣路段)處時,進入彎道車速過快,過彎制動時車輛側滑越過中心黃色單實線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車道內曾*正常行駛的渝DD22**重型自卸貨車車頭發生碰撞,導致寇**受傷,曾*當場死亡。
(六)事故現場和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渝D577**/渝DG2**掛重型貨車剎車拖印左輪測量距離6340cm,右輪測量距離5560cm,渝D57793和渝DD2276車頭均受損嚴重。事故道路位于重慶市涪陵區省道206線311公里700米(百勝鎮百興村周家灣路段),道路呈東西走向,東往涪陵區珍溪鎮杉樹灣方向,西往涪陵方向,南面是山堡,北面是土坎,道路全寬為6.4米,瀝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公路中間有黃色單實分道線,雙向兩車道,事發路段往墊江方向為右轉彎,彎道半徑200.15米,視線良好,道路設置有連續彎道、限速行駛等警示標牌(詳見圖1、圖2)。


(七)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曾*,男,44歲,漢族,身份證號:5123011980042313**;身份證地址:重慶市涪陵區江北街道碧水6組24號,身前系重慶碩祥貨運有限公司員工。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3萬余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群眾立即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區交巡警支隊珍溪大隊隨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和現場處置,區消防救援局同時趕赴現場全力開展救助工作,120救護車及時將傷者送往重慶大學附屬涪陵醫院救治。8時50許,區應急管理局接到報告后,立即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并將事故信息上報了區委、區政府。
(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情況
事故發生后,區公安局、區交通運輸委、區應急管理局、區消防救援支隊和百勝鎮等部門和單位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處置工作,迅速解救被困人員,傷者及時送醫救治,事故現場清理和交通恢復迅速,事故善后工作開展有力,應急處置工作有序,沒有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關鑒定情況
1.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24〕痕鑒字第3116號)鑒定:渝D577**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轉向系、傳動系、制動系性能事故前應為有效;司法鑒定意見書(〔2024〕痕鑒字第3117號)鑒定:渝DG2**掛半掛車的轉向系、傳動系、制動系性能事故前應為有效;司法鑒定意見書(〔2024〕痕鑒字第3119號)鑒定:渝DD22**重型自卸貨車的轉向系、傳動系、制動系性能事故前應為有效。
2.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24〕痕鑒字第3118號)鑒定:渝D577**重型半掛牽引車事發前進入彎道的行駛速度應為80Km/h(限速50Km/h);(〔2024〕痕鑒字第3120號)鑒定:渝DD22**重型自卸貨車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應為39Km/h。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依據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0200120240000106號)認定,通過酒精和毒品檢測,寇其波體內無酒精含量,曾*心血乙醇含量為9.2mg/100ml(排除酒駕),兩者毒品檢測均呈陰性。
(三)直接原因分析
根據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0200120240000106號)認定,此次事故的原因為駕駛員寇其波駕駛渝D577**/渝DG2**掛重型貨車超速行駛至事發路段,以時速80Km/h進入彎道(限速50Km/h),車速過快導致過彎制動時車輛側滑越過中心黃色單實線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曾進駕駛的渝DD22**重型自卸貨車車頭發生碰撞,本次事故系由寇**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承擔全部責任。
四、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存在的問題
(一)責任單位
李**(個體工商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1.未按照制定的《GPS行車監控安全管理及處罰制度》要求,采取技術或管理措施發現并消除事故車輛超速行駛的安全隱患。
2.未按照制定的《安全生產和責任制考核和獎懲制度》要求,對駕駛員寇其波的多次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沒有開展安全警示教育。
(二)責任人員
寇**,渝D577**/渝DG2**掛重型貨車駕駛員,駕駛車輛超速行駛,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五、相關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一)涪陵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涪陵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按照三定方案,負責全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今年以來,該支隊緊緊圍繞公安部事故預防減量控大工作要求,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安全、責任、防事故”的工作理念,積極開展了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動和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等各類交通秩序專項整治45次,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32.69萬件;開展各類主題宣傳活動103場次,“七進”宣傳活動520場次;累計完成隱患治理312處;積極組織開展各類演練4次。
經查,涪陵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珍溪公巡大隊負責事發路段的交通安全管控。今年以來,該大隊加強對客運、貨運、?;愤\輸等重點車輛的監管,截止目前共計檢查9800余輛次,排查隱患25條;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重點整治酒駕醉駕、超速超載、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8359起;聚力交通指揮與疏導,出動警力6200余人次,指揮疏導交通300余次;組織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舉辦交通安全講座24場,發放宣傳資料2000余份。此次事故發生后,該大隊相關人員立即趕到事故現場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對事故路段進行車輛疏導和警戒、管制,全面開展調查,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認定。
調查中未發現涪陵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及其工作人員需要黨紀政務追責問責的情形。
(二)墊江縣交通運輸委員會
經查,墊江縣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全縣的貨運車輛管理,嚴格落實屬地屬事責任。今年以來,該交通運輸委召開月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9次,季度安委會3次,學習傳達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國務院、市、縣有關會議精神,加強工作部署和風險研判,確保責任落實到位;制定2024年監督執法計劃,開展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62次,督促整改問題隱患58個;強化車輛管控,查處違法行為1652起,經濟處罰1649起,罰款264.09萬元;加強個體道路運輸經營者管理,按照《個體運輸業戶安全管理制度》,嚴把準入關,8月15日至16日,開展了包括個體運輸經營者在內的安全生產培訓,但事發前沒有對涉事個體工商戶開展過安全檢查,只通過年審對個體工商戶群體進行監管;把總質量12噸以上的重型貨運車輛GPS接入縣安全服務中心,對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重點違法行為納入統一監管。
調查中未發現墊江縣交通運輸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需要黨紀政務追責問責的情形。
六、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
寇**,渝D577**/渝DG2**掛重型貨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8月23日,由涪陵區公安局立案偵查;10月2日,涪陵區公安局已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責的建議
李**,作為個體工商戶業主和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一是未按照制定的《GPS行車監控安全管理及處罰制度》要求采取技術或管理措施發現并消除事故車輛超速行駛的安全隱患;二是未按照制定的《安全生產和責任制考核和獎懲制度》要求對駕駛員寇**的多次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沒有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其行為違法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刑事犯罪,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預防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針對本次事故的特點,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個體工商戶李**一是要嚴管車輛超速行駛,強化對貨運車輛的GPS監控管理,對超速行為及時提醒制止。二是加強駕駛員的培訓教育,完善內部獎懲制度,督促其安全行駛,文明行駛。
(二)加強對車輛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
各職能部門要嚴格落實屬事屬地責任,強化道路交通路面安全執法,尤其針對超速行駛違法行為,督促運輸企業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強化對個體工商戶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做深做實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切實提升交通運輸行業數字化管理水平,多措并舉降低事故風險,嚴防事故發生,切實保障道路交通全鏈條運行安全。
涪陵百勝“8·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