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宿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宿州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非標準工時工作制的批復》提到,原則同意宿州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對72名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具體實施范圍是:公司領導班子4人、中層管理人員44人、爆破工6人、銷售業務員7人、小車駕駛員5人、原煤卸車2人、煤炭發貨2人。
關于宿州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非標準工時工作制的批復
宿州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于部分員工實行非標準工時工作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和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相關規定,原則同意你單位對72名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具體實施范圍是:公司領導班子4人、中層管理人員44人、爆破工6人、銷售業務員7人、小車駕駛員5人、原煤卸車2人、煤炭發貨2人。
二、請你公司嚴格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制定并落實具體的實施辦法,合理確定勞動定額,采用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實維護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三、在本批復生效之后,如有新員工入職相關崗位,應在錄用前主動征求新入職員工意見,并與員工協商,把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相關情況如實告知員工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你公司收到本批復后必須向員工公示5個工作日。本批復有效期一年(2022年08月23日至2023年08月22日)。期滿后如需繼續實行非標準工時工作制,應按規定再次申報。
此復
宿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