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山東省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持續創新非現場執法方式,充分利用在線監控、無人機、走航車、管道探測等技術手段,實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突顯生態環境精準執法威力。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5日,淄博市生態環境局臨淄分局對淄江路金山鎮區域進行無人機航拍,發現一大型砂石料堆存場內物料未完全苫蓋,存在部分裸露。執法人員隨即開展現場調查,該砂石料堆存場屬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占地面積約3000平方米。由于苫蓋老化維護不及時,導致部分物料裸露,不能有效防治揚塵污染。
法律依據和處理結果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淄博市生態環境局臨淄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和《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該企業處罰款5.875萬元。
案件啟示
無人機充分參與環境監管非現場執法。無人機具有機動靈活、不受場地限制、視野寬廣等優點,目前已成為臨淄分局常態化監管及非現場執法的重要手段。在本案中,正是借助無人機視野寬廣的特點,發現山東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砂石料堆揚塵污染的問題,同時確認污染物影響程度、范圍,并現場拍照留存證據,為執法人員精準發現問題并快速取證提供了有效支持。
嚴格執法,加強宣傳,督促企業全面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部分企業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方面意識淡薄,法律知識了解不全面,對于揚塵污染的法律后果認識不足,采取的揚塵防治措施不規范或維護不及時,導致此類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執法部門應嚴格執法并落實有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倒逼企業自覺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