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威海乳山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了《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28觸電事故報告》。報告書提到,2021年2月28日10時20分,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變壓器室在進行設備清理維護時,一人遭受電擊,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事故調查組根據現場勘察、查閱有關資料、提取有關證據、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
事故的直接原因
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機電主管萬常河,安全意識淡薄,未掌握高壓電氣設備操作技能,在對高壓變電器室進行清理維護前,未按規定給變壓器做到全部斷電,僅1#主變停電,2#主變(35/0.4)仍處于運行狀態,1#主變室內風機低壓電源未斷開,經2#主變低壓側接待電源,1#主變風機電源電纜帶電;風機電源電纜絕緣破損,與1#主變外殼接觸,造成1#主變外殼帶電,且進行清理維護時未進行驗電;未按規定穿戴絕緣鞋及絕緣手套等安全防護裝備,對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認識不足,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導致事故發生。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萬常河,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機電主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司樹敏,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乳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法規要求,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徐朋邦,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機電車間主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乳山山水有限公司根據公司關規定予以處理。
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28”一般觸電事故
2021年2月28日10時20分,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變壓器室在進行設備清理維護時,一人遭受電擊,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2020年3月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總工會、市電業公司、育黎鎮政府組成的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28”一般觸電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設備概況
(一)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為山東山水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住所:乳山市育黎鎮曹家村北,法定代表人:司樹敏,注冊資本:伍佰萬元整,成立日期:2005年11月17日,經營范圍:水泥及水泥制品的生產、銷售(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
(二)事故發生變壓器情況
設備名稱:有載調壓電力變壓器,型號規格:SZ11-3150/35,出廠編號:200335,生產廠家:河南銅牛變壓器有限公司,額定容量:3150KVA,額定電壓:35/10.5KV,額定電流:51.96/173.21A,分接范圍:35±3X2.5%KV,《變壓器產品合格證》、《有載調壓電力變壓器實驗報告》等手續齊全。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21年2月28日上午乳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機電車間主任徐朋邦(持高、低壓電工證)安排對高壓(大于1KV屬于高壓電氣設備)變壓器室進行清理維護工作。
10時左右徐朋邦與萬常河(死者,機電主管)到35KV配電室給變壓器斷電后,便安排萬常河、劉德波、宋振、丁磊(四人均持有低壓電工證)到變壓器室進行清理維護工作,其本人便在變壓器室外等待。
約10時20分正在變壓器東側清理灰塵的宋振看到北側接地夾有電火花,于是立即向正在變壓器頂部面朝南進行維護工作的機電主管萬常河報告,萬常河看了一眼說“可能接地夾沒接好”,隨后便下來處理,瞬間被電擊倒。
宋振看到后,馬上跑出去喊“萬師傅被電了,趕快救人”,在變壓器頂部進行維護工作的劉德波和在門口清掃衛生的丁磊也一同跑了出去。然后徐邦朋、劉德波、丁磊去配電室穿戴了絕緣鞋和絕緣手套,宋振找了一根木棍,四人合力將萬常河給救了出來。
此時正在變壓器室東側2號磨機房檢查施工的安全部主管宋延清發現后,馬上讓王國富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又給公司領導電話匯報,并迅速趕過去和徐朋邦、劉德波、宋振、丁磊一起對萬常河進行急救,公司相關負責人也及時趕到事故現場。
約10時40分120急救車趕到,隨車醫生迅速對萬常河進行了搶救,無明顯好轉,便將其立即送往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
12時07分,萬常河經乳山市人民醫院全力搶救無效,宣布死亡。
三、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
人員傷亡情況:1人死亡。死者:萬常河,午極鎮輝湛村人。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根據現場勘察、查閱有關資料、提取有關證據、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認為發生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直接原因
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機電主管萬常河,安全意識淡薄,未掌握高壓電氣設備操作技能,在對高壓變電器室進行清理維護前,未按規定給變壓器做到全部斷電,僅1#主變停電,2#主變(35/0.4)仍處于運行狀態,1#主變室內風機低壓電源未斷開,經2#主變低壓側接待電源,1#主變風機電源電纜帶電;風機電源電纜絕緣破損,與1#主變外殼接觸,造成1#主變外殼帶電,且進行清理維護時未進行驗電;未按規定穿戴絕緣鞋及絕緣手套等安全防護裝備,對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認識不足,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現場管理人員履職盡責不到位,未監督作業人員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未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穿戴絕緣鞋、絕緣手套等安全防護裝備;對從業人員進行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不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質,上崗作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28”一般觸電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萬常河,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機電主管,安全意識淡薄,不具備高壓電氣設備操作技能,在對高壓變壓器進行清理維護前,未按操作規程給變壓器做到徹底斷電,未進行驗電便開始進行清理維護工作;未按規定穿戴絕緣鞋、絕緣手套等安全防護裝備,對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認識不足,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在對變壓器室進行清理維護時,現場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未監督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未督促作業人員按規定佩戴絕緣鞋、絕緣手套等安全防護裝備;對從業人員進行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作業人員未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不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認識不足;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質,上崗作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乳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款)、《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司樹敏,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負責,未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效落實;對公司進行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施情況監督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乳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四)徐朋邦,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機電車間主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未監督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未督促作業人員按規定佩戴絕緣鞋、絕緣手套等安全防護裝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乳山山水有限公司根據公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結果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乳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六、防范措施和建議
針對這起事故暴露的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安全生產管理;
制定全面細致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認真組織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監督從業人員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在全公司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大檢查,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切實落到實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并向乳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乳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28”一般觸電事故調查組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