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制定的《協作推進關閉礦山生態修復實施辦法(試行)》,要求推進建立“代為修復制”“墊付制”和“追繳制”制度,多措并舉,必要的由政府墊資、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治理修復,之后再追繳、訴訟追償。
資料圖:水泥礦山
規定明確所指關閉礦山是指礦山企業因自身原因關閉礦山、采礦許可到期關閉礦山、采礦許可期內但資源枯竭關閉礦山、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延續關閉礦山,以及明確由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的政策性關閉礦山。
辦法建立了“代為修復制”“墊付制”和“追繳制”。“代為修復制”,即針對各種原因無法修復的礦山,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代為修復。“墊付制”,即代為修復所需資金按程序申請市、縣級財政資金墊付。“追繳制”,即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同步向礦山企業追繳墊付的市、縣級財政資金。
資料圖:水泥礦山
同時,礦山企業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或履行義務不到位,造成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開展生態損害賠償工作,告知檢察機關參與共同調查、磋商并提供法律支持。對拒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或履行義務不到位的礦山企業進行立案調查,并在依法履行訴前程序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推進礦山企業開展生態修復工作進行監督,督促依法履職。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