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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08:50:01 來源:生態環境部

“停工令”正式發布!85個地區39個行業停限產!

  日前,生態環境部正式印發了關于《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

  分別指出:將對上述兩區域全面實施績效分級差異化減排。對39個重點行業,績效分級按《技術指南》有關指標嚴格執行,原則上,評為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可自主采取減排措施;評為B級及以下和非引領性的企業,應嚴格落實《技術指南》中不同預警級別各績效等級對應的減排措施要求。

  未明確實施績效分級的行業,各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工業污染特征、行業污染治理水平等具體情況,自行制定統一的績效分級標準,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

  實施范圍: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

  北京市;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莊、唐山、邯鄲、邢臺、保定、滄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區;

  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

  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

  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濟源市)。

  汾渭平原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晉中、運城、臨汾、呂梁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陜西省西安(含西咸新區)、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市(含韓城市)以及楊凌示范區。在這里輸入你的內容,注意不要用退格鍵把所有文字刪除,請保留一個字符或者用鼠標選取后直接輸入,防止格式錯亂。長三角地區

  上海市,江蘇省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云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市,浙江省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陽、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馬鞍山、蕪湖、宣城、銅陵、池州、安慶、黃山市。

  39個重點行業一、長流程聯合鋼鐵;二、短流程鋼鐵;三、鐵合金;四、焦化;五、石灰窯;六、鑄造;七、氧化鋁;八、電解鋁;九、炭素;十、銅冶煉;十一、鉛、鋅冶煉;十二、鉬冶煉;十三、再生銅、鋁、鉛;十四、有色金屬壓延;十五、水泥;十六、磚瓦窯;十七、陶瓷;十八、耐火材料;十九、玻璃;二十、巖礦棉;二十一、玻璃鋼(纖維增強塑料制品);二十二、防水建筑材料制造;二十三、煉油與石油化工;二十四、炭黑制造;二十五、煤制氮肥;二十六、制藥;二十七、農藥制造;二十八、涂料制造;二十九、油墨制造;三十、纖維素醚;三十一、包裝印刷;三十二、人造板制造;三十三、塑料人造革與合成革制造;三十四、橡膠制品制造;三十五、制鞋;三十六、家具制造;三十七、汽車整車制造;三十八、工程機械整機制造;三十九、工業涂裝。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石家莊、唐山、邯鄲、邢臺、保定、滄州、廊坊、衡水、太原、陽泉、長治、晉城、晉中、運城、臨汾、呂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洛陽、三門峽、西安、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管委會,定州、辛集、濟源、韓城市人民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現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 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山東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陜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8日(此件社會公開)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

  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攻堅行動方案隨著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人民群眾藍天獲得感、幸福感明顯提高,尤其是2017年以來,針對重點區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氣多發、頻發的情況,連續三年開展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成效明顯,2019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較2016年同期下降33%,重污染天數下降52%。盡管秋冬季攻堅取得積極成效,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仍是全國PM2.5濃度最高的區域,秋冬季PM2.5平均濃度是其他季節的2倍左右,重污染天數占全年95%以上,2020年年初疫情防控期間,北京及周邊地區出現兩次重污染過程,群眾反映強烈。隨著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企業加快復工復產,許多因疫情影響受抑制的產能和產量短時間內集中快速增長,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現反彈,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壓力增大,部分地區存在完不成“十三五”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的風險。2020-2021年秋冬季是第4個攻堅季,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十三五”規劃和打贏藍天保衛戰圓滿收官。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續開展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確保如期完成打贏藍天保衛戰既定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在繼承過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礎上,繼續保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統籌推進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各項工作,服務“六穩”“六保”大局。采取積極穩妥措施,進一步鞏固和提升過去秋冬季攻堅行動取得的成果,做到時間、區域、對象、問題、措施五個精準,立足于抓好已出臺的政策措施落實,防止層層加碼。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污染天氣,實施企業績效分級分類管控,強化聯防聯控;持續推進清潔取暖散煤治理,嚴防“散亂污”企業反彈,加強秸稈禁燒管控,有序推進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貨物運輸“公轉鐵”、柴油貨車污染治理、工業爐窯和燃煤鍋爐治理等。堅持問題導向,壓實部門和地方責任,加大幫扶力度,嚴防重污染天氣反彈,實現打贏藍天保衛戰圓滿收官。(二)主要目標。全面完成《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三年行動計劃》)確定的2020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按照鞏固成果、穩中求進的原則,充分考慮2020年一季度空氣質量的疫情影響,將2020-2021年秋冬季目標設置為兩個階段,根據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類確定各城市的PM2.5濃度和重污染天數控制目標,按照污染程度分為6檔,PM2.5濃度每檔相差1個百分點,重污染天數每檔相差2天,對“十三五”目標完成進度滯后的城市進一步提高要求。2020年10-12月,京津冀及周邊地區PM2.5平均濃度控制在63微克/立方米以內,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平均控制在5天以內;汾渭平原PM2.5平均濃度控制在62微克/立方米以內,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平均控制在5天以內。2021年1-3月,京津冀及周邊地區PM2.5平均濃度控制在86微克/立方米以內,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平均控制在12天以內;汾渭平原PM2.5平均濃度控制在90微克/立方米以內,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平均控制在13天以內(詳見附件1)。(三)實施范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邯鄲、邢臺、保定、滄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區,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濟源市)。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晉中、運城、臨汾、呂梁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陜西省西安(含西咸新區)、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市(含韓城市)以及楊凌示范區。

  二、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四)全面實施績效分級差異化減排。各地嚴格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技術指南》)有關要求,全面推進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鼓勵環保績效水平高的“先進”企業,鞭策環保績效水平低的“后進”企業,以“先進”帶動“后進”,提升環保基礎工作整體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視,確保將績效分級有關要求告知到相關的每家企業,組織好評級工作。對39個重點行業,績效分級按《技術指南》有關指標嚴格執行,原則上,評為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可自主采取減排措施;評為B級及以下和非引領性的企業,應嚴格落實《技術指南》中不同預警級別各績效等級對應的減排措施要求。對國家未明確實施績效分級的行業,各省(市)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工業污染特征、行業污染治理水平等具體情況,自行制定統一的績效分級標準,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五)高標準完成應急減排清單。各地應按時完成行政區域內相關行業企業的績效定級工作,進一步完善應急減排清單,做到涉氣企業全覆蓋。按要求梳理確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或涉及國家戰略性產業的保障類工業企業清單,并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對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氣企業視情減少應急管控措施,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質量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采取停限產措施。應急減排措施應細化落實到具體生產線、生產環節、生產設施,確保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各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對應急減排清單嚴格把關,組織力量對清單進行審核,將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城市的清單審核匯總后上報生態環境部。(六)積極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各地加強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工作,按照預案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采取應急減排措施。當預計未來較長時間段內,有可能連續多次出現重污染天氣過程,將頻繁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時,各地可提前指導行政區域內生產工序不可中斷或短時間內難以完全停產的行業,預先調整生產計劃,確保在預警期間能夠有效落實應急減排措施。(七)加強重污染天氣區域應急聯動。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生態環境部或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將通報預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時發布相應級別預警,組織相關城市開展區域應急聯動,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采取各項應急減排措施。不斷完善重點區域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快速有效的運行模式,保障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時各相關城市及時響應、有效應對。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要按照重點區域要求,同步開展區域應急聯動。

  三、全面完成打贏藍天保衛戰重點任務

  (八)推進清潔取暖散煤替代工程。堅持“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按照“以氣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則,集中資源大力推進散煤治理。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應的前提下,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基本完成平原地區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基本建成無散煤區。在山區等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地區,允許使用“潔凈煤+節能環保爐具”“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爐具”等方式取暖。因疫情防控導致改造工程滯后的地區,應抓緊謀劃,科學統籌施工計劃,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力爭完成既定任務目標。2020年新改造尚未得到一個采暖季運行檢驗的,不得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設施。河北、河南、山東等地要加強農業大棚、烤煙葉、中藥材烘干、畜禽養殖等領域清潔能源替代散煤工作。根據各地上報情況,2020年采暖季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共完成散煤替代709萬戶。其中,河北省337萬戶、山西省96萬戶、山東省163萬戶、河南省40萬戶、陜西省73萬戶。全力做好氣源電源供應保障。加快推進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天然氣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以及儲氣設施等重點工程確保按計劃建成投產。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氣重點向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傾斜,優先保障清潔取暖與溫暖過冬。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調峰用戶清單,夯實“壓非保民”應急預案。地方政府對“煤改電”配套電網工程和天然氣互聯互通管網建設應給予支持,統籌協調項目建設用地等。油氣、電網、發電、鐵路等國有企業要切實擔負起社會責任,加大基礎設施投入,確保氣源電源穩定供應。嚴防散煤復燒。對已整體完成清潔取暖改造并穩定運行的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制定實施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已完成清潔取暖改造的用戶散煤復燒。對暫未實施清潔取暖的地區,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對散煤經銷點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行政區域內使用的散煤質量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要求。(九)強化秸稈禁燒管控。堅持疏堵結合,因地制宜大力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全覆蓋網格化監管體系,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綜合運用無人機和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等手段,加強對各地露天焚燒監管。自2020年9月起,開展秋收階段秸稈禁燒專項巡查,重點緊盯極易焚燒秸稈的收工時、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種前4個時段,加強田間地頭巡邏檢查。嚴格落實地方焚燒監管目標責任考核和獎懲制度。相關部門指導東北地區做好秸稈禁燒工作,降低傳輸過程對本區域的環境影響。(十)嚴防“散亂污”企業反彈。各城市完善動態管理機制,實現“散亂污”企業動態清零。將完成整改的企業及時移出“散亂污”清單,對新發現的“散亂污”企業建檔立冊,納入管理臺賬。進一步夯實網格化管理,落實鄉鎮街道屬地管理責任,定期開展排查整治工作,發現一起、整治一起。不允許“散亂污”企業享受“六穩”“六保”相關優惠政策,堅決防止已關停取締的“散亂污”企業借機死灰復燃、異地轉移,堅決遏制反彈現象。創新監管方式,充分運用電網公司專用變壓器電量數據以及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扎實開展“散亂污”企業排查及監管工作。(十一)有序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態環境部等5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增強服務意識,協調組織相關資源,幫助鋼鐵企業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改造技術路線,為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潔運輸等提供有利條件。2020年12月底前,力爭完成2億噸鋼鐵產能超低排放改造,其中,河北省完成1.1億噸、天津市完成1200萬噸、山東省完成4000萬噸、河南省完成1300萬噸、山西省完成2000萬噸、陜西省完成600萬噸,各省(市)至少樹立1-2家鋼鐵超低排放改造示范企業,發揮區域內引領帶動作用。首鋼、河鋼、太鋼、德龍、建龍、山鋼等大型鋼鐵企業集團要發揮表率作用,位于區域內的集團鋼鐵企業力爭2021年3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各地要指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按照《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開展評估監測工作。企業經評估確認全面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經鋼鐵協會按程序公示后,納入動態清單管理,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執行差別化應急減排措施;對在評估監測工作中弄虛作假的鋼鐵企業和評估監測機構,一經發現,取消相關優惠政策,企業應急績效等級降為D級。(十二)推進“公轉鐵”重點工程。落實《交通運輸部等九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和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關于加快推進鐵路專用線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快砂石、火電、鋼鐵、焦化、鋁冶煉、黑色金屬礦采選和非金屬礦采選等運輸量較大行業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建設。各地要研究砂石骨料行業運輸結構調整政策措施,推進砂石行業清潔運輸。提升鐵路貨運量,具有鐵路專用線的大型工礦企業和新建物流園區,煤炭、焦炭、鐵礦石等大宗貨物鐵路運輸比例原則上達到80%以上。(十三)加快推進柴油貨車治理。加快淘汰老舊柴油貨車,各省(市)要認真落實交通運輸部等5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淘汰工作的通知》,按照本地柴油貨車淘汰工作方案,采取經濟補償、限制使用、嚴格超標排放監管等綜合措施,積極穩妥推進,確保完成淘汰100萬輛國三及以下營運類柴油貨車的目標任務。各城市要落實在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等領域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的任務要求。開展柴油貨車執法檢查,按照生態環境部等3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要求,抓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落地見效,實現排放超標車輛尾氣檢驗與維修治理閉環管理。各地不得以環保名義違規設立限高限寬設施,不得在空氣質量監測點附近有針對性的設置繞行路線,人為干預監測結果。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執法檢查,將超標排放突出的施工單位依法納入失信企業名單。積極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工作,嚴格落實便民利民要求,嚴禁在編碼登記過程中亂收費。持續集中打擊和清理取締黑加油站點、流動加油車,對不達標的油品追蹤溯源,查處劣質油品存儲銷售集散地和生產加工企業。(十四)落實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各地要按照已出臺的鋼鐵、建材、焦化、化工等行業產業結構調整、高質量發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壓減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后產能既定任務目標,建立項目臺賬。2020年12月底前,天津市鋼鐵產能控制在1500萬噸左右,河北省鋼鐵產能控制在2億噸以內。加快淘汰爐齡較長、爐況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爐,推動獨立焦化企業逐步退出。(十五)深入開展鍋爐、爐窯綜合整治。依法依規加大燃煤鍋爐(含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12月底前,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基本淘汰,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完成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證電力、熱力供應前提下,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15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完成關停整合。落實《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要求,實施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依法關停不達標工業爐窯,實施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締燃煤熱風爐;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加熱、烘干爐(窯);加快推動鑄造行業5噸/小時以下短爐齡沖天爐改為電爐,鼓勵鑄造行業10噸/小時及以下沖天爐改為電爐;加快推動巖棉等行業沖天爐改為電爐;依法全面淘汰磚瓦輪窯等落后產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業固定床間歇式煤氣發生爐;淘汰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全面加強鋼鐵、建材、有色、焦化、鑄造等重點行業無組織排放治理,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采取密閉、封閉或設置集氣罩等措施,粉狀物料等采用密閉、封閉等方式儲存和輸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輪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十六)持續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攻堅。落實《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持續推進VOCs治理攻堅各項任務措施,完成重點治理工程建設,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對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工作中發現存在突出問題的企業,指導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樹立一批VOCs源頭治理的標桿企業,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帶動效應;組織完成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企業廢氣排放系統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業火炬排放情況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機化學品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排查,港口碼頭油氣回收設施建設、使用情況排查,建立管理清單。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業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督促石化、化工企業通過安裝火炬系統溫度監控、視頻監控及熱值檢測儀、廢氣流量計、助燃氣體流量計等加強火炬系統排放監管。(十七)強化揚塵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9噸/月·平方公里,鼓勵不斷加嚴降塵量控制指標,實施分區細化的降塵量監測考核。加強施工揚塵控制,嚴格執行城市工地施工過程“六個百分之百”,鼓勵各地繼續推動實施“陽光施工”“陽光運輸”。將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強化道路揚塵整治,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機掃作業比例,加大各類工地、物料堆場、渣土消納場等出入口道路清掃保潔力度。加強堆場、碼頭揚塵污染控制,全面推進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礦石碼頭堆場、干散貨碼頭物料堆放場所圍擋、苫蓋、自動噴淋等抑塵設施,以及物料輸送裝置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建設。

  四、保障措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間空氣質量改善情況,樹立底線思維,完成目標任務存在風險的要制定針對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動計劃》《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各項任務措施,逐條逐項分析落實及完成情況,建立臺賬,查漏補缺。對尚未完成的任務,要梳理項目清單,倒排工期,確保2020年12月底前“銷號”。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堅行動的經驗教訓,避免因目標任務進展超出預期而松懈倦怠,對企業放松監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標任務難度大而畏難退縮,不擔當作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為完成目標任務而采取“一律關停”“先停再說”以及不顧實際情況長時間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簡單粗暴措施,敷衍應對,臨時性過關。各城市要將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詳見附件2)任務逐級細化,分解到各區縣、各部門,明確時間表和責任人,并將主要任務納入當地督查督辦重要內容,建立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定期調度機制。(十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居民“煤改氣”2020-2021年采暖期天然氣門站價格不上浮。各省(市)要落實好《關于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的意見》,完善峰谷分時價格制度,完善采暖用電銷售側峰谷電價,在平均水平不變的情況下,進一步擴大采暖期谷段用電電價下浮比例。落實好差別電價政策,對限制類企業實行更高價格,支持各地根據實際需要擴大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執行行業范圍,提高加價標準。進一步創新政策舉措,鼓勵地方制定并落實基于污染物排放的差別化電價政策,提高企業大氣污染治理積極性。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切實采取措施,優化投入結構,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資金支持清潔取暖,中央財政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在一定時期內適當給予運營支持。清潔取暖補貼要因地制宜,區別不同地區,不同人群差異化精準施策,重點向農村低收入人群傾斜,不搞“一刀切”,確保清潔取暖設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中央財政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中重型柴油貨車淘汰工作,獎勵資金與相關省(市)淘汰車輛具備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數量掛鉤。加大信貸融資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債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大氣污染治理等。全面開放鐵路專用線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市場,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鐵路和多式聯運企業金融服務的支持力度,積極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投資建設鐵路專用線。(二十)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各地要加強秋冬季顆粒物組分監測和VOCs監測。顆粒物組分監測結果要及時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并在區域內共享,為科學研判大氣污染成因、客觀評估重污染天氣應對效果、提高重點區域大氣污染管控的精細化水平和區域聯防聯控提供支撐。要科學布設VOCs監測點位,提升VOCs監測能力,各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現有VOCs監測站點基礎上,科學合理增加VOCs自動監測站點建設,有條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導風向、城市建成區、臭氧高值區、主要工業園區等地增加監測點位,并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網。各地要加強污染源監測能力建設,將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依法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全面完成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安裝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加快提升移動源監測監管能力,構建交通污染監測網絡,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在沿海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氣質量監測站,重點監控評估交通運輸污染情況,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推進重型柴油車遠程在線監控系統建設。汾渭平原各地級城市、縣城要繼續加強降塵監測,加強數據質控,確保數據質量,并及時將降塵監測結果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2021年3月底前,公開一批監測數據質量差甚至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機構和人員名單。(二十一)加大監督和幫扶力度。各地要圍繞秋冬季大氣污染攻堅主要任務,整合執法、監測、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門隊伍,做好監督幫扶工作,寓監督于幫扶之中。向企業宣傳大氣污染治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引導企業自覺守法。精準、有效開展環境監督執法,對排放穩定達標、運行管理規范、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對監督執法中發現的問題,既要督促有關企業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嚴格整改要求,確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細化管理,加強指導幫扶,推動復工復產;對違法情節及后果嚴重、屢查屢犯的,要依法嚴厲查處,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加強聯合執法,在“散亂污”企業整治、油品質量監管、涉VOCs產品質量監管、柴油車尾氣排放抽查、揚塵管控等領域實施多部門聯合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執法監督力度,加密應急響應期間執法檢查頻次,督促企業落實重污染應急減排責任。生態環境部統籌全國生態環境系統力量,持續開展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秋冬季監督幫扶工作。針對不同時段的空氣質量形勢,動態確定監督幫扶城市范圍,按照不同城市的差異化特點,安排不同的監督幫扶任務。重點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監督檢查和清潔取暖保障專項幫扶,根據不同城市攻堅任務安排部署情況,開展工業爐窯綜合治理、鍋爐綜合治理、燃煤小機組關停淘汰、揚塵管控、“散亂污”企業清零等專項排查,建立清單臺賬、摸清任務進展、跟蹤問題整改、督促工作落實。(二十二)強化考核督察和執紀問責。將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攻堅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突出,且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惡化的地區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結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重點督察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不作為、慢作為以及“一刀切”等亂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對問題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汾渭平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辦公室定期調度各地重點任務進展情況。秋冬季期間,生態環境部每月通報各地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和降塵量監測結果;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或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下發預警通知函;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附件:1.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氣質量改善目標2.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國資委、氣象局、鐵路局、民航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陜西省(市)生態環境廳(局)。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0月30日印發

  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云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陽、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馬鞍山、蕪湖、宣城、銅陵、池州、安慶、黃山市人民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現將《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 能源局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此件社會公開)

  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

  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2018年以來,長三角地區持續開展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空氣質量改善明顯,2019-2020年秋冬季,長三角地區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數下降79%。盡管秋冬季攻堅取得積極成效,但長三角地區秋冬季PM2.5平均濃度仍比其他季節高50%-70%,重污染天氣占全年95%以上,蘇北、皖北主要城市PM2.5濃度仍處于高位。隨著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企業加快復工復產,許多受疫情影響抑制的產能和產量短時間內集中快速增長,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現反彈,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壓力增大,部分地區完成“十三五”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存在風險。2020-2021年秋冬季是長三角地區第3個攻堅季,攻堅的成效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十三五”規劃和打贏藍天保衛戰圓滿收官。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續開展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確保如期完成打贏藍天保衛戰既定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在繼承過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礎上,繼續保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統籌推進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各項工作,服務“六穩”“六保”大局。采取積極穩妥措施,進一步鞏固和提升過去秋冬季攻堅行動取得的成果,做到時間、區域、對象、問題、措施五個精準,立足于抓好已出臺的政策措施落實,防止層層加碼。圍繞持續推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實施企業績效分級分類管控,深入推進一體化協作機制,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持續推進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貨物運輸“公轉鐵”“公轉水”、柴油貨車和船舶污染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攻堅治理、工業爐窯和燃煤鍋爐治理等。堅持問題導向,壓實部門和地方責任,加大幫扶力度,嚴防重污染天氣反彈,實現打贏藍天保衛戰圓滿收官。(二)主要目標。全面完成《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三年行動計劃》)確定的2020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按照鞏固成果、穩中求進的原則,充分考慮2020年一季度空氣質量的疫情影響,將2020-2021年秋冬季目標設置為兩個階段,根據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類確定各城市的PM2.5濃度控制目標,按照污染程度分為6檔,PM2.5濃度每檔相差1個百分點,對“十三五”目標完成進度滯后的城市進一步提高要求。2020年10-12月,長三角地區PM2.5平均濃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內;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內(詳見附件1)。(三)實施范圍。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云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市,浙江省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陽、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馬鞍山、蕪湖、宣城、銅陵、池州、安慶、黃山市。

  二、全面完成打贏藍天保衛戰重點任務

  (四)嚴防“散亂污”企業反彈。各城市完善動態管理機制,實現“散亂污”企業動態清零。將完成整改的企業及時移出“散亂污”清單,對新發現的“散亂污”企業建檔立冊,及時納入管理臺賬。進一步夯實網格化管理,落實鄉鎮街道屬地管理責任,定期開展排查整治工作,發現一起、整治一起。堅決防止已關停取締的“散亂污”企業死灰復燃、異地轉移,堅決遏制反彈現象。創新監管方式,充分運用電網公司專用變壓器電量數據以及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扎實開展“散亂污”企業排查及監管工作。(五)有序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態環境部等5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增強服務意識,協調組織相關資源,幫助鋼鐵企業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改造技術路線,為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潔運輸等提供有利條件。2020年12月底前,力爭60%左右產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市完成寶武集團3臺600平方米燒結機和553萬噸焦炭產能超低排放改造;江蘇省完成9000萬噸、浙江省完成560萬噸、安徽省完成670萬噸粗鋼產能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指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按照《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開展評估監測工作。企業經評估確認全面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經鋼鐵協會按程序公示后,納入動態清單管理,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執行差別化應急減排措施;對在評估監測工作中弄虛作假的鋼鐵企業和評估監測機構,一經發現,取消相關優惠政策,企業應急績效等級降為D級。(六)落實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各地按照已出臺的鋼鐵、建材、焦化、化工等行業產業結構調整、高質量發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壓減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后產能既定任務目標,建立項目臺賬。加大化工園區整治力度,持續推進沿江、沿湖、沿灣等環境敏感區內存在重大安全、環保隱患的化工企業依法關閉或搬遷,加快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依法搬遷改造或關閉退出。上海市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項產業結構調整任務,有序推進《優“化”行動實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業調整提升工作。江蘇省全面完成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年度目標任務,2020年底前,沿長江干支流兩側1公里內且在化工園區外的化工生產企業原則上全部依法退出或搬遷;對確實不能搬遷的企業,逐一進行安全和環境風險評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緊改造提升;對化工園區內的企業逐企評估并提出處置意見,2020年底前,與所在園區無產業鏈關聯、安全和環保隱患大的企業依法關閉退出。浙江省完成100個重點工業園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安徽省加大現有化工園區整治力度,推動實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工程。(七) 持續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攻堅。落實《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持續推進VOCs治理攻堅各項任務措施。完成重點治理工程建設,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對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工作中發現的存在突出問題的企業,指導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樹立一批VOCs源頭治理的標桿企業,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帶動效應;組織完成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企業廢氣排放系統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業火炬排放情況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機化學品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排查,港口碼頭油氣回收設施建設、使用情況排查,建立管理清單。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業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督促石化、化工企業通過安裝火炬系統溫度監控、視頻監控及熱值檢測儀、廢氣流量計、助燃氣體流量計等加強火炬系統排放監管。進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藥、農藥、汽車制造、船舶制造與維修、家具制造、包裝印刷等行業廢氣綜合治理力度,推動重點行業“一行一策”,加大清潔生產改造力度。(八)推進“公轉鐵”“公轉水”重點工程。全面落實《交通運輸部等九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長三角區域港口貨運和集裝箱轉運專項治理(含岸電使用)實施方案》及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關于加快推進鐵路專用線建設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加快發展集裝箱鐵水聯運,推進集疏港鐵路建設,大力發展水水中轉、江海直達和江海聯運。到2020年底,長三角地區鐵路貨運量比2017年增長10%以上,重點港口集裝箱鐵水聯運量年均增長10%以上,沿海主要港口煤炭集港全部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礦石、焦炭等大宗貨物原則上主要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九)加快推進柴油貨車治理。各城市要強化多部門聯合執法和監管,嚴厲查處機動車超標排放,按照生態環境部等3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要求,督促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落地見效,實現排放超標車輛尾氣檢驗與維修治理閉環管理。各地不得以環保名義違規設立限高限寬設施,不得在空氣質量監測點附近有針對性地設置繞行路線,人為干預監測結果。持續做好長三角地區機動車環保信息服務平臺的運行與維護,共享國三柴油貨車和超標排放車輛信息并定期更新,將其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各城市要落實在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等領域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的任務要求。積極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嚴格落實便民利民工作要求,嚴禁亂收費。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執法檢查,將超標排放問題突出的單位依法納入失信名單。持續集中打擊和清理取締黑加油站點、流動加油車,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等違法行為。(十)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區和綠色港口建設。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和《關于加強船用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聯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船舶排放控制區內遠洋船舶使用符合標準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強協調,研究出臺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依法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老舊運輸船舶、單殼油輪和單殼化學品船,深入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推廣液化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在內河運輸船舶中的應用。港口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和機械原則上應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繼續推進上海自貿區(外高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監管試驗區建設,推廣船舶尾氣排放監測監控先進技術和成功經驗。深入落實《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快長江干線推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和推廣液化天然氣船舶應用的指導意見》《港口岸電布局方案》建設任務,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港口岸電布局方案》任務。加強監管,督促具備條件的船舶按規定使用岸電,并積極推動內河低壓岸電按照現行標準統一船岸接插件。(十一)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動計劃》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新建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重點削減非電力用煤,提高電力用煤比例,繼續推進電能替代燃煤和燃油。2020年,長三角地區接受外送電量比例比2017年顯著提高。加快天然氣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重點工程建設,確保按計劃建成投產。地方政府、城鎮燃氣企業、上游供氣企業和國家管網公司要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新增天然氣量優先用于城鎮居民和燃煤鍋爐、爐窯替代,實現增氣減煤。“煤改氣”要堅持以氣定改、以供定需。(十二)深入開展鍋爐、爐窯綜合整治。依法依規加大燃煤鍋爐及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基本淘汰,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完成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證電力、熱力供應前提下,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15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完成關停整合。落實《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要求,實施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依法關停不達標工業爐窯,實施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締燃煤熱風爐;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加熱、烘干爐(窯);加快推動鑄造行業5噸/小時以下短爐齡沖天爐改為電爐,鼓勵鑄造行業10噸/小時及以下沖天爐改為電爐;加快推動巖棉等行業沖天爐改為電爐;依法全面淘汰磚瓦輪窯等落后產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業固定床間歇式煤氣發生爐;淘汰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2020年底前,江蘇省全部關停燒結磚瓦輪窯和年產能3000萬塊及以下的隧道窯生產線。全面加強鋼鐵、建材、有色、焦化、鑄造等重點行業無組織排放治理,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采取密閉、封閉或設置集氣罩等措施,粉狀物料等采用密閉、封閉等方式儲存和輸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輪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十三)強化揚塵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5噸/月·平方公里,其中,蘇北、皖北城市不得高于7噸/月·平方公里,鼓勵不斷加嚴降塵量控制指標,實施分區細化的降塵量監測考核。加強施工揚塵控制,嚴格執行城市施工過程“六個百分之百”。將因施工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強化道路揚塵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機掃作業比例,加大各類工地、物料堆場、渣土消納場等出入口道路清掃保潔力度,鼓勵建設智慧道路揚塵在線監控系統。加強堆場、碼頭揚塵污染控制,全面推進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礦石碼頭堆場、干散貨碼頭物料堆場圍擋、苫蓋、自動噴淋等抑塵設施,物料輸送裝置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建設。(十四)強化秸稈禁燒管理。堅持疏堵結合,因地制宜大力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全覆蓋網格化監管體系,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綜合運用無人機和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等手段,加強對各地露天焚燒監管。自2020年9月起,開展秋收階段秸稈禁燒專項巡查。要重點緊盯極易焚燒秸稈的收工時、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種前4個時段,加強田間地頭巡邏檢查。嚴格落實地方焚燒監管目標責任考核和獎懲制度。

  三、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十五)推進區域協作機制。研究構建區域生態環境大數據綜合管理平臺,逐步實現常態化數據共享和智能化應用管理。統一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先行銜接跨界地區空氣質量監控站點體系建設。打造一體互聯的交通信息平臺,支撐區域一體化智慧物流服務,推進多式聯運信息交換共享。完善長三角地區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機制和應對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機制,聯合做好重大活動環境質量的協同保障工作。推進區域實行統一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清潔生產標準、綠色產品標準和環境執法規范。完善長三角地區聯合執法互督互學長效機制,推動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定一體化工作。(十六)實施績效分級差異化減排。各地嚴格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技術指南》)有關要求,全面推進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鼓勵環保績效水平高的“先進”企業,鞭策環保績效水平低的“后進”企業,以“先進”帶動“后進”,助推行業高質量發展。各地要高度重視,確保將績效分級有關要求告知到相關的每家企業,組織好評級工作。對39個重點行業,績效分級按《技術指南》有關指標嚴格執行,原則上,評為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可自主采取減排措施;評為B級及以下和非引領性的企業,應嚴格落實《技術指南》中不同預警級別各績效等級對應的減排措施要求。未明確實施績效分級的行業,各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工業污染特征、行業污染治理水平等具體情況,自行制定統一的績效分級標準,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十七)夯實應急減排清單。各地應按時完成行政區域內相關行業企業的績效定級工作,進一步完善應急減排清單,做到涉氣企業全覆蓋。按要求梳理確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或涉及國家戰略性產業的保障類工業企業清單,并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對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氣企業視情減少應急管控措施,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質量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采取停限產措施。應急減排措施應細化落實到具體生產線、生產環節、生產設施,確保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各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對應急減排清單嚴格把關,組織力量對清單進行審核,將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城市的清單審核匯總后上報生態環境部。(十八)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深化落實《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聯動方案》,定期開展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聯合會商。充分依托長三角地區空氣質量聯合預測預報機制,當預測區域可能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及時向各省(市)通報預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時組織相關城市開展區域應急聯動,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采取各項應急減排措施。不斷完善區域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快速有效的運行模式,保障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時各相關城市及時響應、有效應對。加強蘇北、皖北城市的應急聯動和聯合執法,降低重污染天氣發生頻率。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氣高發時期,各地可根據歷史同期空氣質量狀況,結合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工作,提前研判未來空氣質量變化趨勢。當預計未來較長時間段內,有可能連續多次出現重污染天氣過程,將頻繁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時,各地可提前指導行政區域內生產工序不可中斷或短時間內難以完全停產的行業,預先調整生產計劃,確保在預警期間能夠有效落實應急減排措施。

  四、保障措施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間空氣質量改善情況,樹立底線思維,完成目標任務存在風險的要制定針對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動計劃》《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各項任務措施,逐條逐項分析落實及完成情況,建立臺賬,查漏補缺。對尚未完成的任務,要梳理項目清單,倒排工期,確保2020年12月底前“銷號”。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堅行動的經驗教訓,避免因目標任務進展超出預期而松懈倦怠,對企業放松監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標任務難度大而畏難退縮,不擔當作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為完成目標任務而采取“一律關停”“先停再說”以及不顧實際情況長時間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簡單粗暴措施,敷衍應對,臨時性過關。各城市要將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詳見附件2)任務逐級細化,分解到各區縣、各部門,明確時間表和責任人,并將主要任務納入當地督查督辦重要內容,建立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定期調度機制。(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各地研究制定運輸結構調整、國三柴油車提前報廢更新等補助政策,研究建立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優先補助綠色通道。落實純天然氣動力船免征車船稅政策。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積極落實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共同推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工作分工,推動岸電市場化購售電,降低岸電電價成本。落實好差別電價政策,對限制類企業實行更高價格,支持各地根據實際需要擴大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執行行業范圍,提高加價標準。進一步創新政策舉措,鼓勵地方制定并落實基于污染物排放的差別化電價政策,提高企業大氣污染治理積極性。加大信貸融資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債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大氣污染治理等。全面開放鐵路專用線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市場,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鐵路和多式聯運企業金融服務的支持力度,積極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投資建設鐵路專用線。(二十一)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各地要加強秋冬季顆粒物組分監測和VOCs監測。顆粒物組分監測結果要及時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并在區域內共享,為科學研判大氣污染成因,客觀評估重污染天氣應對效果,提高大氣污染管控的精細化水平和區域聯防聯控提供支撐。要科學布設VOCs監測點位,提升VOCs監測能力,各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現有VOCs監測站點基礎上,進一步增加VOCs自動監測站點建設,每個城市至少布設1個VOCs自動監測點位,有條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導風向、城市建成區、臭氧高值區、主要工業園區等地增加監測點位,VOCs自動監測站點建成后,要及時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網。加強污染源監測能力建設,將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依法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全面完成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安裝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加快提升移動源監管能力,構建交通污染監測網絡。推進重型柴油車遠程在線監控系統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城市推進工程機械安裝實時定位和排放監控裝置。推動油品儲運銷體系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系統。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2021年3月底前,公開曝光一批監測數據質量差甚至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機構和人員名單。(二十二)加大監督和幫扶力度。各地要圍繞秋冬季大氣污染攻堅主要任務,整合執法、監測、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門隊伍,做好監督幫扶工作,寓監督于幫扶之中。向企業宣傳大氣污染治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引導企業自覺守法。精準、有效開展環境監督執法,對排放穩定達標、運行管理規范、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對監督執法中發現的問題,既要督促有關企業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嚴格整改要求,確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細化管理,加強指導幫扶;對違法情節及后果嚴重、屢查屢犯的要依法嚴厲查處,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加強聯合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加大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執法監督力度,督促企業落實重污染應急減排責任。(二十三)強化考核督察和執紀問責。將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攻堅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突出,且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惡化的地區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結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重點督察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不作為、慢作為以及“一刀切”等亂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對問題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長三角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辦公室定期調度各地重點任務進展情況。秋冬季期間,生態環境部每月通報各地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或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下發預警通知函;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附件:1.長三角地區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2.長三角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措施任務表抄送:國務院辦公廳,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國資委、氣象局、鐵路局、民航局,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省(市)生態環境廳(局)。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0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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