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標任務
督促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按期完成《攻堅方案》任務。實行區域聯動、綜合整治,打好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進一步加大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促進秋冬季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二、督查范圍
督查范圍為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含辛集)、唐山、邯鄲、邢臺、保定(含定州)、滄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含鞏義)、開封(含蘭考)、安陽(含滑縣)、鶴壁、新鄉(含長垣)、焦作、濮陽市,以下簡稱“2+26”城市。
三、督查時間
總體時間安排為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
第一階段(2017 年 9 月 1 日至 11 月 9 日),共 5 個輪次(第 11至 15 輪次)70 天,重點對“2+26”城市所有縣(區)全部 12 項任務完成情況、各項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任務清單外的涉氣類突出問題以及《攻堅方案》中“2+26”城市的其他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任務進行督查(具體安排見附 2)。
第二階段(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共 10 個輪次(第 16 輪次至 25 輪次)140 天。進入采暖期,重點通過熱點網格、高架源排放情況、“12369”環境舉報熱線等掌握的線索,調度督查組和“2+26”城市環保部門對存在問題的區域和行業進行“雙向反饋式”督查。
四、督查內容
根據前期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情況及采暖期企業的生產方式、污染物排放特點、檢查重點,按照《攻堅方案》要求,梳理出12 項重點任務和各城市“清單化”任務 233 項,聚焦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對督查重點內容進行了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 一) “ 散亂污 ” 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情況
1.按照“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進展情況清單進行核對,以縣為單位,每輪次抽查 50%的縣區,根據工作量確定抽查比例。對提升改造類“散亂污”企業,是否存在未經相關部門會審簽字同意擅自恢復生產、恢復生產后仍發現存在超標排放、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的情況。
2.是否存在清單外的“散亂污”企業,或清單內未取締、未整改,仍在生產或有近期生產跡象的“散亂污”企業。
3.是否存在“散亂污”企業或集群“死灰復燃”情況。
( 二)小鍋爐淘汰、改造情況
1.按照小鍋爐清單進行核對,以縣為單位,每輪次抽查 50%的縣區,根據工作量確定抽查比例。
2.是否存在清單外的 10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建成區 20 蒸噸(部 分地區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要求以《攻堅方案》為準)
( 三)清潔取暖及燃煤替代
1.按照清單,以鄉鎮(街道)為單位,入戶抽查散煤替代工作落實情況,列入清單的鄉鎮(街道)應全部取締散煤燃燒。
2.已劃定的“禁煤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是否存在散煤燃燒、銷售問題。
( 四)工業類治理項目
1.重點對火電、鋼鐵、石化、鋁工業(不含氧化鋁)、水泥等行業以及燃煤鍋爐(含生物質鍋爐)、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工作情況開展檢查,按照任務完成的時間要求進行階段性現場核查。根據企業治理改造方案進行核實。
2.對特別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要重點檢查,檢查治污設施工藝、選型是否滿足相關標準及環境保護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施并聯網,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滿足相應標準要求。必要時可安排現場監測。
( 五)工業類淘汰、搬遷項目
對照淘汰、搬遷類企業清單,包括列入整治關閉計劃的露天礦山,逐一核實關停、淘汰情況,檢查是否存在生產相關行為活動,可到當地供電部門調查企業用電量情況。搬遷類企業原廠區必須停產。
( 六)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
按照《攻堅方案》明確的時間節點,11 月份對電力、鋼鐵、水泥行業企業,2018 年 1 月對銅鉛鋅冶煉、電解鋁、原料藥制造、農藥等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取得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主要檢查是否存在無證排污行為。
(七)揮發性有機物( VOCs )治理項目
對照治理項目清單,逐一現場檢查治理措施落實情況。可采取現場即時檢測方式檢驗 VOCs 泄漏及排放情況。
( 八)工業企業揚塵治理情況
1.檢查工業企業(含供熱企事業單位)是否完成物料無組織排放治理改造任務。
2.檢查鋼鐵、建材、有色、火電、鍋爐、焦化等行業企業是否符合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 九)加油站整改情況
1.隨機抽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安裝、運行情況。
2.《攻堅方案》中要求安裝在線監測設施的,需核實安裝使用情況。
3.對高速路、國道、省道邊加油站,應檢查是否銷售車用尿素。
( 十)施工工地揚塵管理情況
1.隨機抽查城市及縣城建成區內施工工地揚塵管理情況,檢查是否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工地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等 6 個 100%。
2.在采暖期,城市建成區內是否存在各類建設工程土石方作業、房屋拆遷(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業情況(對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點項目涉及土石方作業確實無法停工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
( 十一)錯峰生產落實情況
對照清單督查相關企業是否按采暖季錯峰生產方案要求進行限產、停產,未執行錯峰生產的,是否按要求進行審批或備案(可通過當地供電部門用電數據核實停產、限產落實情況)。
( 十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落實情況
遇重污染天氣時,督查地方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相關措施落實情況。
1.重污染天氣高發時段,當預測區域內多個連片城市空氣質量達到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級別時,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環境保護部的提示信息,及時發布相應級別預警,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機制。
2.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及時發布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應急預案。
3.督查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是否按照預案落實減排措施。
( 十三)其他督查內容
督查任務清單外的涉氣類突出問題以及《攻堅方案》中涉及“2+26”城市的其他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任務。
“2+26”城市需提供的任務清單
“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進展情況清單
化解過剩產能清單
建成區企業搬遷入園清單
工業企業 VOCs 治理清單
散煤清潔化替代清單(鄉鎮、街道)
燃煤鍋爐淘汰清單
燃煤鍋爐治理改造清單
違規露天礦山整治清單
火電、鋼鐵、石化、鋁工業(不含氧化鋁)、水泥等行業企業清單
采暖期錯峰生產企業清單
安裝在線監控設施的加油站清單
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一般制造業企業清單(北京市)
督查工作安排(9月1日至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