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在河南省鄭州市環保系統冬季大氣污染防治會議上,曝光14家工業企業在線監測數據異常,涉嫌超標,其中有5家水泥企業涉嫌超標。11月5日環境保護部,公布了東北地區大氣污染物排放數據異常、涉嫌超標的企業名單。水泥企業有5家涉嫌大氣污染物超標,分別為:大連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大連水泥廠,丹東鳳凰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吉林亞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冀東水泥磐石有限責任公司,雞西賽龍水泥制造有限公司。11月8日環保部,公布了華東部分地區大氣污染物排放數據異常、涉嫌超標的企業名單。其中水泥企業涉嫌超標的有4家,分別為:宜興天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銅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看上述內容,涉嫌超標的大型龍頭企業有亞泰、冀東、海螺、中材、上峰等知名企業。
短短10天時間里,被曝光涉嫌超標的水泥企業累計14家。行業人士看到這樣信息都有點疲勞了,現在已經進入一年之中大氣污染防治最艱難、最重要的時期,國家在這時期也查得最嚴,可為什么仍有龍頭水泥企業帶頭“頂風作案”,屢屢被曝涉嫌超標?
大氣污染物主要成分
大氣污染物主要包括:粉塵,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等。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氮氧化物是常見的大氣污染物質,能刺激呼吸器官,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影響和危害人體健康。氮氧化物中的二氧化氮毒性最大,它比一氧化氮毒性高4-5倍。
氮氧化物是水泥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之一,氮氧化物中的二氧化氮是水泥企業生產過程產量較大的一種氣體。如果水泥企業不對二氧化氮進行合理的處理,必然會引起大氣污染超標,危害人類健康。只因水泥企業防塵工作相對于脫硝工作來說簡單得多,廉價得多,通常,水泥企業對于粉塵,可吸入顆粒物的防治,比較合格;而對于如何科學處理二氧化氮的脫硝工作,則顯得不夠積極。
脫硝費用高昂
脫硝是為防止在生產水泥的過程中產生過多的氮氧化物污染環境的一種技術。水泥廠用氨水脫硝固氮,用來消除水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氣體NO2,基本原理為:水泥廠產生的有毒氣體NO2溶于水后,通氧并且充分反應后生成了硝酸HNO3,然后用氨水來中和硝酸,就生成了硝酸銨,這樣就消除了有毒氣體NO2,脫硝技術要用到的原料氨水,費用高,爆炸風險大,不太方便管理和使用。
現以1條2500t/d水泥生產線脫硝為例, 若氮氧化物排放的本底值為1000mg/Nm³左右,氮氧化物排放要降到500 mg/Nm³以下,年減排氮氧化物為1170噸,則必須采用SNCR脫硝,若選擇氨水(濃度25%)作還原劑,則年需耗氨水3460噸。以濃度25%氨水為例,目前價格是1500-2500元/噸,1條2500t/d線,年需耗氨水3460噸,氨水費用就是519-865萬元,但一個水泥企業一般不止一條2500t/d的水泥生產線,還有3000t/d的生產線,4500t/d的生產線,有的企業或許還有10000t/d的水泥生產線,產量大的生產線用的氨水就更多些,顯然脫硝技術中,要使用的氨水是一筆很大的開銷,要運用脫硝技術,即便是大型龍頭水泥企業也會量力而行。
因為脫硝技術實施起來費用高昂,即使是龍頭水泥企業一般不愿搞脫硝。即便是環保部要求,企業也只走走形式,稽查人員一來就做個樣子,等稽查人員一走,就關了,不搞脫硝。有網友說,“你一說脫硝我就想你說說吧!我干活的這個曲寨水泥廠就是環保來了脫硝就開了,環保一走脫硝就關了,我就是看窯的兼職管脫硝的,誰管你那個污染不污染啊,省錢才是硬道理。”還有網友,對這種行為也表示不滿,說,“中國就沒有監管!追責也不對,查出來就要企業法人追責入刑!地方環保局長追責!要不根本沒用!水泥廠一到晚上就把電收塵關了!脫硝平常都是關的!其實所有工業廠都是這樣的。”也有人反應,“并不是所有企業都走形式,我們廠脫硫脫硝就一直運轉。估計最先倒下的企業,也是我們這些認真執行法律法規的企業,公平嗎?”看網友的心聲,給人的感覺是,違規違法的水泥企業能活下來,中規中矩,按環保部要求辦事的守法水泥企業,卻遲早要不堪重負會倒閉的。行業內形成了這種潛意識,對于水泥企業違規屢屢被曝光,就心知肚明了。
違法成本較低
目前,我國對水泥企業安全排放的措施和要求,基本上都有相應的規程或標準,例如,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從理論上說,如果全部得到落實,那么大氣污染物不會超標。現實問題是這些措施往往得不到落實或不完全落實,往往只停留在運用會議、下達文件、打標語,例行檢查等方法上,而對于那些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該怎么辦,懲罰力度卻不夠,最終導致水泥企業違法成本較低,而守法成本過高。
比如說,水泥企業的1條2500t/d水泥生產線脫硝,只氨水這項成本就要年損耗519-865萬元人民幣,而它如果不做脫硝被抓一次卻只是10-50萬元不等的罰款,即便它一年罰10次,15次,也就是100-750萬。相比較來說,罰款的最高額度也往往低于實施脫硝技術的最低成本,何況國家不可能月月去某家水泥企業檢查,一年也查不到10-15次,哪家企業還愿多此一舉去搞脫硝技術?
違法成本過低,企業就好鋌而走險。法律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保障,法律更應該像一個絕對不容觸碰的高壓線,任何投機取巧違規的行為只要一觸碰就應該非死即傷,企業就會自覺遵紀守法。但是如果,觸碰法律的結果僅僅是處以小額度的罰金,那么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下,企業就會一而再,再而三地觸碰法律,甚至無視法律的存在,有的干脆準備罰金等著環保部的人來罰,但就是不實施價格高昂的脫硝工作,這正是導致龍頭水泥企業屢屢被曝涉嫌超標,還屢教不改的原因。
面對層出不窮,屢教不改的各種違法行為,只有加大懲處力度,切實改變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讓違規水泥企業付出高昂的違規代價,才能真正起到震懾作用,水泥企業才會做到排放大氣污染物不超標,保障國家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