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水泥行業準入管理,發揮先進企業的引導和示范作用,促進水泥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依據《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工原〔2010〕第12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單位)水泥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推薦工作,監督檢查準入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查驗和公告,并動態管理公告名單。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三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水泥生產線所屬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布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
(三)具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標準規范的生產線,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資源綜合利用設施;
(四)符合《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和《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要求;
(五)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
(六)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條
具備以上條件的水泥生產線所屬企業可向生產線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見附件)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項目建設核準文件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文件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五)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審批和驗收文件復印件;
(六)采礦權證復印件,或長期供貨合同及供貨方采礦權證復印件;
(七)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礦山企業);
(八)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九)化驗室合格證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十)能源審計或能效評價檢驗測試報告(年耗標準煤5000噸及以上的企業);
(十一)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通過驗收的證明文件;
(十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十三)生產線運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