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代碼:600678???? 證券簡稱:四川金頂??????? 編號:臨2009—069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關于收到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項報告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09年6月25日,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收到持有100%權益的仁壽縣人民特種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民水泥”)仁特水司[2009]29號文件《關于重大事項的報告》,獲知;因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人民水泥及本公司,仁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汪洋信用社根據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書》對人民水泥的基本賬戶執行凍結,期限6個月(從2009年6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此外,建設銀行仁壽縣支行也于2009年6月24日凍結了人民水泥公司賬戶。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人民水泥收到的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書》基本內容:
法院在審理原告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告相關財產并向法院提供了擔保,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3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本裁定立即執行。
二、人民水泥賬戶凍結情況:
2009年6月24日,仁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汪洋信用社致人民水泥《賬戶凍結告知書》,內容為“因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人民水泥、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書,要求我社協助凍結存款,根據有關規定,我社對你公司賬戶執行凍結,期限6個月(從2009年6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
截至目前,人民水泥、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傳票及訴訟相關文書。本公司董事會將按照有關規定,根據事態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證券代碼:600678???? 證券簡稱:四川金頂??????? 編號:臨2009—070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重大事項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09年6月26日,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書》及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獲知;因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人民水泥及本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以下簡稱“峨眉山工行”)根據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書》對本公司的基本賬戶執行凍結,期限6個月(從2009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
同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樂民初字第11-1號、第12-1號、第13-1號、第14-1號、第15-1號《民事裁定書》(相關訴訟事項請詳見2009年5月7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日報》上刊登的本公司公告臨2009-029號)。
上述事項具體公告如下:
一、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書》、《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的基本內容:
(一)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湖法院”)在審理原告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西湖法院提起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告相關財產并向西湖法院提供了擔保,西湖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裁定如下:凍結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3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本裁定立即執行。
(二)2009年6月25日,西湖法院以《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通知峨眉山工行“因辦案,關于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屬支行(注:此處略去本公司基本賬戶賬號)的存款32,550,000元,請暫停支付6個月(從2009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逾期或撤銷凍結后,方可支付。”
二、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樂山中院”)(2009)樂民初字第11-1號、第12-1號、第13-1號、第14-1號、第15-1號《民事裁定書》的基本內容:
(一)樂山中院(2009)樂民初字第11-1號《民事裁定書》:
原告:峨眉山工行
被告:本公司
被告:華倫集團有限公司
樂山中院在審理原告訴被告金融借款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樂山中院提出訴訟保全的申請,要求對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賬號予以凍結,原告向樂山中院提供了擔保,樂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
對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賬號(注:此處略去本公司基本賬戶賬號)的賬戶限額3,120萬元予以凍結。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二)樂山中院(2009)樂民初字第12-1號《民事裁定書》:
原告:峨眉山工行
被告:本公司
被告:華倫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樂山中院在審理原告與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樂山中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對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銀行賬戶予以凍結,并以原告自有資金提供擔保,樂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
凍結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銀行賬戶(注:此處略去本公司基本賬戶賬號)中的存款2,800萬元。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