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性】
【頒布單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 20030604
【實施日期】 200307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文號】 財稅[2003]119號
【名稱】
【題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財稅[2003]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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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反映,現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不盡合理,建議作適當調整。經研究,現就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
?三、本通知 62003年7月 1日起執行。請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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