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頒布日期】 20081009
【實施日期】 20090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文號】
【名稱】
【題注】
(2008年8月20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8年10月9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清潔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經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散裝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浐灞生態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的管理委員會受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本區域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公安、交通、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和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散裝水泥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推廣應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本市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鼓勵發展散裝水泥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大力推廣應用散裝水泥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
對推廣使用散裝水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配置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和運輸設備。其發放散裝水泥能力不得低于生產能力的80%。
第八條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長安區、臨潼區、閻良區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和非建成區范圍內建筑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總量在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市轄縣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的區域和建設工程,由縣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