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頂今日披露,中國證監會四川監管局發現公司存在“四宗罪”:未披露擔保事項;未披露向非金融機構和自然人借款事項;未披露仁壽水泥核心生產線征用土地的性質及影響;大量交易未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近日,ST金頂收到四川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要求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
據悉,2009年1月,ST金頂為富陽市鸛山電纜電線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紙業集團、華倫集團從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元泰典當、浙江香溢德旗典當取得的2000萬元、1000萬元及1000萬元典當款提供擔保。公司未在2008年度報告中披露。此外,公司2006、2007年為浙江大地紙業集團提供的擔保授信未及時披露。
ST金頂及子公司仁壽縣人民特種水泥有限公司存在向非金融機構和自然人借款的行為。2008年以來,仁壽水泥先后向多個自然人和企業借款,累計發生額約1.6億元,其中3280萬元未入賬;截至2009年5月末,余額約5093萬元。公司收購仁壽水泥股權過程中未披露有關事項及其可能對收購形成的重大影響,也未在2008年度報告中披露。同時,公司2008年度向非金融機構和自然人借款1300萬元,但未在2008年度報告中披露。
公司收購仁壽水泥股權過程中,未披露仁壽水泥核心生產線所占用的土地為租賃土地及其可能對收購形成的重大影響,也未在2008年報中披露。
公司大量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未按規定記賬。2007年至2008年,累計未入賬的劃出資金與收回資金發生額均為9.56億元,余額為零。2008年至2009年,仁壽水泥向非金融機構和自然人的部分借款未按規定記賬。
四川監管局要求,公司應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對未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交易事項進行差錯更正,對未披露的事項依據相關法規和會計規則進行補充披露。公司應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四川監管局提交書面報告,四川監管局屆時將組織核查。